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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关于加工贸易合同下边角料废料的合理数量认定[115380]
问题编号:[115380]
问题标题:关于加工贸易合同下边角料废料的合理数量认定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我司是做塑胶制品的,现目前拟接这样一产品,一个用两种名称不同颜色不同的胶粒注塑而成的双色的零件,这个产品的工艺要求很高,不能缩水、不能有杂点等等。大概工艺流程是这样的:分别注塑出按钮不同颜色的两部分,来源:报关员培训网然后用机器把其中小的零件嵌到大的零件当中去,这样一来就会很容易出现不良废品。而此产品的水口料不能重复使用,出现的不良废品也不能打碎重复使用。按此计算,此产品的损耗率达80%。请问:1、此产品80%的损耗率是否属于合理损耗?备案时损耗率能否按实际申报80%?2、海关关于合理损耗率是怎样规定? 3、如果海关不批准损耗率为80%,只能批50%,这样多出的30%,我司是否只能申请补税,补税时是否只能按进口原料时价格补,如是这样就跟我们处理这些废料时所取得的收入有很大的差距,就会大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且与实际生产不附。以上问题,烦您解答,万分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1.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品不属于正常加工条件下产生的,故其所耗用的料件不能计入损耗;2.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3.对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品,企业可选择退运和内销征税的方式处理,因故不能退运和内销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申请放弃处理。对于内销不良品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及收取许可证件,具体手续请向主管海关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