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8954]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有加工贸易一事不明,请您解答。我公司是做马铃薯淀粉厂家,最近跟韩国客户谈做来料加工贸易,由韩国客户提供白砂糖,我们不付汇,我们制成马铃薯混合淀粉出口韩国,白砂糖的成分含量大约在11%左右,其余为马铃薯淀粉,其余的马铃薯淀粉想从欧洲做进口,我们付汇,问题就在这里,我们进口的欧洲淀粉应该是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另外我们要是以韩国来的糖,跟欧洲来的淀粉一起混合出口韩国,这样操作是否可行,有没有办理两本加工贸易(一本来料一本进料)手册,出口时在核销到一起的情况?我们这样操作是否可行?如果可行的话,怎样操作?进口的淀粉和韩国来的糖税收情况是怎样的 ?感谢您!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深圳海关
答: 您好,对于你公司开展加工贸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规定,企业是否允许开展加工贸易,以及相关项目是否符合加工贸易,是开展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均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范围(据了解,目前商务部门对企业申请一个来料或者进料合同分别核发一份批准证,一份批准证只有一个贸易方式,但允许企业同时开展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需核发两份批准证),建议你公司先向商务部门申请确定具体事项,再凭相关批准证件向海关办理手册备案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113号令)规定:商务部门审批确认后,海关按照商务部门批准证件办理备案,一份批准证对应一本手册,即来料加工批准证对应核发一份开展来料加工的加工贸易手册,进料加工批准证对应核发一份开展进料加工的加工贸易手册,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在手册核销时,海关分别凭相关手册的进出口和加工情况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三、由于你公司提供的淀粉和糖名称规格比较笼统,目前暂时无法确定具体税率,建议你公司查询2009年关税税则或者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相关商品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