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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关于增加商品归类第7.8位明细详细咨询

问题编号:[106442]

问题标题:关于增加商品归类第7.8位明细详细咨询

问题内容:广州海关,您好。我公司是生产气象法白炭黑产品的,商品编码为2811220000,划归到二氧化硅的分类,然而在二氧化硅下面没有其他明细的下一级分类。我公司想了解,能否向海关部门提出申请,在下次修改编码的时候,把二氧化硅子目下再分类,例如沉淀法,气象法,干燥法等。如果可以提出更加分类的申请,请问需要哪些程序?谢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因此,海关无权调整《税则》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等,有关调整要求,请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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