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海关:放行还可以回收吗
问题标题:放行还可以回收吗
问题内容:尊敬的领导你好!这里请教一下进口货物业务如果企业进口肥料,经商检局检验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再凭此单向海关报关,经过海关现场查验后通知交纳关税,企业拿到了:《进口货物报关单》(盖有查验科章、已征税章和海关放行章);《外轮代理公司放箱通知单》(盖有查验科章、海关放行章和船代章);《船务公司的提货单》(盖有查验科章、海关放行章、报关行章)后将货物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是否可以将以上放行手续收回,并将货物封存?以上请指教!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郑州海关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有关规定: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在稽查过程中,依照规定可以采取封存账簿、单证等资料及有关进出货物的措施。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以业务部门实际办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