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减免税管理办法咨询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属于外商投资非法人独立分公司(B公司),按新减免税办法规定,现在我司持有上级公司项目确认书(A公司),因确认上项目单位为上级公司(A公司),那么,我司是否可以持上级公司的确认书(A公司)在海关以我司(B公司)的名义办理备案,然后海关以我司的名义(B公司)出具减免税证明呢,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抵扣问题,如以上级公司名义出具的免税证明,那么我司就不能直接抵扣。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 为便于管理,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即项目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鉴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涉及的海关事务必须由其法人公司的授权,包括授权期限、授权办理海关事务范围、分公司使用印章的式样等内容。授权书需经法人所在地海关审批同意,送项目所在地海关备案。同时法人公司应当出具承诺书,对分公司涉及的海关事务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