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关于缓税利息
问题标题:关于缓税利息
问题内容:关员老师,你好!我司是进料加工型企业,现我司有一些进口料件要内销。内销税金的总金额约人民币5100元。该手册第一次进口时间为2008年4月3日,请问1.计税期限是不是从这一天开始?2.缓税利息金额为5100*440天*0.36%/360=22.44元。请问是否正确。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2.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