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企业登记手册合同履行完毕后尚有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2、加工贸易企业已在海关办理申请转入的登记手册,且转入手册料件备案数量或剩余的备案数量大于申请转入的剩余料件数量;
3、剩余料件申请转入的是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登记手册;
4、剩余料件如需结转至同一经营单位项下另一加工厂的,需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可免予缴纳)。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申请转入、转出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已填制好的《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3、经营企业属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加工企业的余料证明;
4、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资料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海关核发
海关审核同意后,核发签注意见的《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交经营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四、审批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