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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来料加工的项目

一、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来料加工项目均属允许类来料加工项目
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钢材实行专营,即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享有钢材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开展以进口钢材为原料的加工贸易项目,必须委托有钢材经营权的企业进口钢材,不得自行进口。
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进料加工下免税进口的衬、件,均不得在境内销售,如因故必须为内销的,应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上述转内销货物,无论以人民币或外汇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均应及时向海关缴纳原免税务局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属于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半规定补办手工艺续交验进口审批件或进口许可证后方准内销。
来料加工下进口的料、件及加工的成品,因故或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所有料、件和加工成品须内销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照章征税,即内销的成品按成品补税,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料、件、如有调拨加工出口的,接收料、件的企业应当填写〈加工贸易调拔申请报告〉,报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其中一份退给接收料、件的单位转交申请调出料、件的单位,由其向调出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的,原进口料、件的单位应会同该承接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并可继续先不予征税。承接单位按规定单独申领新的〈登记手册〉,但可免予办理进口批准手续。
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展期。
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免税进口的料、件,应坚持专料专用,不得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拟使用国同品种、同规格、同等数量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并无出售盈利赚取差价等到问题,应事先报主管海关核准。对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棉花纺纱待业的进料加工,海关规定
(1)工艺性料、件串换,经营单位应经主管海关核准,并具备保税工厂监管条件。
(2)工厂要按海关要求建立帐册、记录投料与产出时间备查。不允许先出口后进口,或不经加工在国内收购产品出口,不允许倒卖进口料件。
(3)出口成品中,属于搭配使用国产原料加工出口部分,如属应征出口的料件加工成品、半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需继续进行深加工装配出口的,转让、承接加工单位应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有关核销和结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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