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担保概述: (一)含义:
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现金、保函等,以保证行为合法性,或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性质:履行型、惩罚性、补偿性
(三)作用:(略)
二、海关担保制度的内容 (一)海关担保的适用:
1、一般适用: (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办结其它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货时)
①归类或估价不明担保;
② 无单证(商业单证、货运单证)到货或发运担保;
③ 无证明到货(减免税证明);
④ 缓税担保;
⑤ 暂准进出境货物担保(包括ATA单证册向下货物);
⑥ 监管货物监管区外放担保;
⑦ 保税货物担保(台帐);
⑧ 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放行担保 。
2、其他适用:(都有违法、违规嫌疑而又重逾1⑧的)
① 纳税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的
② 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货物的 或 申请放行有侵犯专利权嫌疑货物的
③ 经初步裁定,进口倾销、补贴成立,商务主管部门公告要求担保的
④ 有违法嫌疑但又不便扣留或无法扣留的
⑤ 在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受海关处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在离境前不能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应予追缴货物、运输工具或等值价款的
3、免予适用: 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如不设台帐或设台帐而“空转”的加工贸易项目
4、不予适用: 应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海关不得担保放行。
(二)担保人的资格与责任
1、担保人必须有足够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期间不免除被担保人履行海关义务的责任。
(三)担保方式:(海关审定选择方式)
1.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
3.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人行作为央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保函属于人的范畴,是以保证人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ATA单证册向下的货物,担保协会担保
(四)海关担保的实施:
1、担保资金的使用:
(1)保证金
① 进境修理
② 出料加工
③ 无代价抵偿货物货物先行进出口,然后再退出进口时缴纳
④ (见上)
(2)风险担保金
① 联网监管企业缴纳
② 剩余料件不同加工场之间结转缴纳
③ 转关运输企业缴纳
④ 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而又需要在加工区之间运输的货物缴纳
⑤ 租赁进出口货物缴纳
⑥ 提货的同时申请减免滞报金缴纳
⑦ (见上)
(3)抵押金 (见上)
2、担保的销案:
履行了义务后销案:3天内书面通知担保人,担保人60天内不办理退款则公告,公告后90内仍不办理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