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
1.价格审查权。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2)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与其有资金往来或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公司、企业调查与进出口货物价格有关的问题;
(3)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或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化验;
报关员培训(4)进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
(5)向有关金融机构或税务部门查询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收付汇资料或缴纳国内税的情况。
2.要求合作权。海关在行使价格审查权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予以合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和隐瞒。
3.价格质疑权。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疑问时,有权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出质疑,将怀疑的理由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在海关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进一步说明。
4.估价决定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经海关审查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供进一步说明的,或海关经审核所提供的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海关可以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并依次运用其他估价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二)义务
1.举证责任。海关无论是行使价格质疑权还是估价决定权,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必须行使举证的责任。
2.书面告知的义务。海关在行使价格质疑权时,必须要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作出估价决定后,应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书面申请,向其制发《海关估价告知书》。
3.保密的义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的属于商业秘密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外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