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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多式联运经营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鉴于:
  1、乙方在多式联运领域的丰富经验;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等事宜;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甲方有关货物的多式联运事宜
  1.2具体货物品名、数量、装卸港等以甲方填写的托运单为准。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应保证如实提供货物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码等货物状况,并提供货物运输及进出口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单证等。由于甲方虚报、错误申报或提供文件单证不全导致的任何货物的损失或者造成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承担。
  2.1.2甲方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乙方。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甲方托运货物为特种货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详细说明货物运输、储存要求,未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乙方或者第三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1.3甲方负责货物包装,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多式联运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 
。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托运单上注明。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而对于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此而发生的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责任期限为自接货开始至交货为止,负责全程运输。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有权未经甲方同意,委托他人完成区段运输任务。
  2.2.2乙方应按约定将甲方委托的货物承运到指定地点。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以签发其为承运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提单。
  2.2.3乙方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
  (1)货物由甲方或者其代理人装箱、计数或者封箱的,目的地交货铅封完好且集装箱表面状况良好或者装于甲方的自备箱中; 
  (2)货物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
  (3)海关、商检、承运人行使检查权所引起的货物损耗;
  (4)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
  (5)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6)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货物的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
  (7)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8)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佣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
  (9)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10)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对于第(7)项免除责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负举证责任。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合同价款为 ,包括:运费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二。
  3.2甲方应在交付货物 天之内将合同价款付至乙方帐户。甲方若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滞留提单或者留置货物,进而依法处理货物以补偿损失。
  第四条 保险
  4.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5.2除5.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5.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5.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5.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5.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5.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5.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5.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5.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其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5.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5.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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