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债权实现转移可以以不同方式进行,如纸钞、硬币、对商业银行或央行的债权(存款余额)、存储于芯片卡中的计量单位等。如果这些资产被普遍认可,即被视为经济学意义上的货币。
对于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至少在欧盟范围内已经被明确地定义。
90年代基于芯片卡、基于软件的电子现金方案开始出现。1998年欧洲央行(ECB)发布的《电子货币报告》中电子货币被宽泛地定义为:“电子化存储于技术设备中的货币价值,可以广泛地用于向除了发行者之外的其他方进行支付;并且,电子货币作为一种无记名的预付工具在交易中不需要与银行帐户相关联。”
96年起部分欧洲国家央行开始将“电子货币”纳入本国货币统计中。2001年10月起ECB开始发布来自各国的数据。2001年,欧元区流通中电子货币量占到货币总量(M3)的0.003%。尽管流通中电子货币总量很小,难以对货币政策产生实质影响,但电子货币快速增长的潜力已引起欧洲央行的高度重视。
2002年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发布的《电子货币指令》(EMI Directive, 见本站文章“电子支付监管:欧盟的道路”)将电子货币的法律概念定义为:对发行者的债权所代表的货币价值,并满足1)存储于电子设备中;2)作为支付方式能够被除了发行者之外的其他方所接受。《指令》于2004年起被欧盟国家转译为各国的法律并实施。
《指令》引入一类新型的“电子货币机构”(ELMIs),接受比信贷机构(银行)更宽松的法律约束,其业务被限制为:发行电子货币以及提供与之紧密相关的金融与非金融服务。非金融机构得以合法地提供电子货币与电子支付服务,但需受到执照、资本金、报告要求、可回购性要求等限制。传统“信贷机构”的定义也被自然扩展,能够从事电子货币业务。
几乎所有新型电子支付工具与方案都被纳入“电子货币”的定义,如:卡基与软基电子钱包、储值帐户、在线虚拟帐户支付服务等,即提供这类支付服务必须拥有银行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根据电子货币定义,“单用途”方案,如公交卡、电信卡、网站内部流通的虚拟货币等,如果仅能够被发行者自身所接受则不受到《指令》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