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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问题上的五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境外人民币存放在境外

 自2004年香港地区银行开办个人人民币存兑汇业务或更早些时候允许个人携带人民币出境开始,人们就开始朴素地认为这些境外人民币都存放在了境外。

 产生这一认识误区的原因,是人们对货币的流动以及结算过程缺乏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根据货币及其清算原理,所有货币的清算遵循以下三个规律:一是所有货币的结算都在其发行国完成最终清算,且以中央银行的清算为终极清算;二是所有货币都存放在银行体系内,除了民间收藏的现钞;三是所有结算和清算都是通过银行账户间的借贷记动作完成的,也即银行间跨境代理结(清)算。

 根据上述三个规律可以容易地得出“所有货币都存放在其发行国银行体系内”的结论。事实也确实如此。反映在现实中,就是所有美元都存放在美国的银行体系内,所有欧元都存放在欧元区银行体系内……人民币也遵循相同规律。

 根据中国央行为香港银行开办个人人民币存兑汇业务做的清算渠道安排,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最终通过中银香港存放于境内中国人民银行——中银香港作为香港地区人民币清算行、中银香港在深圳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并加入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香港地区的其他银行需要在中银香港开立人民币账户后。

 再来看个人携带出境的人民币现钞。开放“自由行”并提高人民币携带出境限额后,大量人民币现钞被携带出入境并流通。当地商户对收到的人民币现钞一般有以下处理方式:一是囤积,但人们并不倾向这么做;二是向银行交存,进入存款账户中,而这最终进入前面描述的银行系统。因此,所有流出境外的人民币现钞,除了银行留下少量的备用金外,都将被解付回存我国境内银行,因为只有这样才满足效益最大化的经济学原理。

 根据同样原理,去年7月启动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也在跨境银行代理结算和清算模式下进行。由此,境外人民币并非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而是境外持有的、存放在境内银行体系中的人民币。

 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这是本币结算与外币结算截然不同的地方。采用外币结算时,外币资金的所有权随结算方向发生了实实在在的转移的同时,因其存放地本身就在境外,所以我国支付的外币真实地汇划到了境外,离开了我国的银行体系;而采用人民币结算时,人民币资金虽然转移了所有权,但无论收付都依然留存在我国的银行体系内。

 误区二:境外人民币具有外汇性质

 境外人民币是否具有外汇性质呢?对当地来说,毫无疑问是诸多外币中的一种;但对作为人民币发行国的我国来说,则不应视同外汇或具有外汇性质。

 这也不符合法理和国际惯例:一是,一国主权货币对其发行国而言永远都是法币,无论其持有主体是谁。试想,若我国都将境外人民币作为“外汇”来处理和管理,那国际上又该如何定位这一走出去的人民币呢?

 二是,人民币支付结算功能从境内向跨境发展,是人民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其支付结算功能依据货币发展规律自然演进的结果,不应再贴上“具有外汇性质”这样的标签,人为地矮化或限制人民币的支付结算功能。

 进一步地,境外通过与我国经济交往获得的人民币也不是外汇。对于我国而言,人民币就是我国发行的主权货币,不能因其用于支付时不作外汇,持有时又作外汇来区别处理。

 误区三:人民币对外负债=外债

 实际上,人民币对外负债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外债,它确实是我国的对外负债,是人民银行货币发行量中的一部分,但与外币对外负债是有着很大区别的。

 从技术层面来看,人民币对外负债的具体表现是境外持有人民币,因此,其本质是人民银行的对外负债,是人民银行众多货币发行量中为境外主体持有的那部分人民币,反映在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用于衡量货币供应量的M0、M1、M2等指标中。也就是说,在人民币未走出去之前,上述指标均为人民银行的对内负债;人民币走出去之后,上述指标将表现为人民银行的对内负债和对外负债两个部分。

 本币对外负债与外部对外负债有很大的不同。从偿付角度来看,本币对外负债时,偿付采用的是我国的法币——人民币,其货币供应量由我国掌握。外币对外负债时,偿付采用的是他国的法币——外币,我国需要通过兑换获取,其货币供应量则由外国央行掌握。

 从承担的风险角度来看,借用前美联储理事米什金在《下一轮伟大的全球化》中的一段论述来说明本外币对外负债的风险情况:“发达国家很少发生货币危机和 金融危机 的双重危机,因为其债务结构与新兴市场国家非常不同。发达国家的债务通常以本币计值,而且期限较长。当发达国家货币贬值的时候,贬值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非常有限,因为债务以本币计值。因此,贬值并不会引发 金融危机 。”

 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等业务的发展推动我国对外负债本币化,无论是从宏观上还是微观上对我国都有利。

 误区四:

 人民币跨境=资本账户可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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