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以下简称“货代物流企业”)经营行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营商环境,促进货代物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货代物流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从事或组织进出口货物运输各环节业务以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物资运输,跨境电商物流等相关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向商务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平台申报取得《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经营国际货代物流业务的企业,即成为本公约成员,均应遵守本公约,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协助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失信企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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