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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企业未按规定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进出口贸易企业未按规定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会有什么后果?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

问:我公司为一家进出口贸易企业,因公司员工交接不慎,导致部分进口货物对应的报关单证等资料未妥善保管,现被海关稽查,请问如被海关查实,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海关会责令贵司限期改正,如贵司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由海关予以处罚。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编制和保管能够反映真实进出口活动的原始单证和记录等资料。因此,海关如查实贵司存在报关单证等进出口资料未妥善保管的行为,会责令贵司限期改正。如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贵司及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处罚。










典型案例:经X海关调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17年7月7日和2017年8月11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0101201700037XXXX号和0101201700045XXXX号的两票出口业务,未按照《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不能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2017年12月7日,X海关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X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X关稽改〔2017〕201797000007号),要求限期予以改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要求进行改正。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未依照规定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不能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的违规行为。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前引案例中,当事人进行的两票出口业务未按照《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不能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在海关向当事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X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X关稽改〔2017〕201797000007号),要求限期予以改正后,该当事人未能按要求进行改正,已构成违反上述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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