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术芳/出口业务遇到非进口商付汇如何破
原创 2017-01-13 王术芳 进出口财税通
在出口业务中,大部分企业都会遇到第三方支付外汇货款的情况,此情况被称为“非进口商付汇”。即卖货给A,但支付货款时不是A支付的,而是由B支付。
出现此类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种:
1、境外客户控制着几个公司,可能交易公司账户没钱,直接用其他公司支付货款
2、外汇制裁,如伊朗等国家受到美国的OFAC和联合国制裁,这时伊朗没法直接支付外汇,只能通过第三国如迪拜进行支付
3、离岸公司补充外汇。(此处不解释了,略去200字,否则会教坏出口商,感兴趣的可以私下找我沟通)
外汇方面:根据汇发2012 38号“谁出口谁收汇”的规定,只要出口企业能把外汇收回来即可,而不再管是谁支付的,当然这个支付方必须是境外公司、离岸公司、或者是特殊区域公司才行。在实务操作中,出现非进口商付汇时,在银行申报入账时会遇到一点小困难,可以向银行提供客户与付款方之间出具的代付款协议;有的银行可能不认这个协议,那就只能再跟付款方签个销售合同才能入账了。
退税方面:国税公告2013 30号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此规定在国税公告2014 51号发布后被停止执行,因此现在对非进口商付汇的业务在退税环节也没有障碍了。
账务处理:由于客户是A,但付款方是B,在记账时需要注意会出现应收账款挂账现象。还是通过代付款协议来解决,客户A与付款方B之间出具代付款协议来消除挂账现象。
实务中还有一种现象需要注意:客户是A,但是客户A有时候会要求出口商在出提单时把第三方公司作为收货人处理,即要求出口商直接把货物运输给A的终端客户,但是付款时还是由A来支付,此情况不属于非进口商付汇,这属于正常业务。有一些税局对这类业务要求较严格,需要出口商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总之,对于非客户或非进口商支付外汇货款时,需要根据真实业务情况来判断该业务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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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中华会计网校/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邀讲师王术芳讲解并拥有版权,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