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
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出口退(免)税的企业是指负责出口货物盈亏的企业,而不是只办理出口货物手续的企业。
凡有出口货物业务的出口企业,均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