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和货运体系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银行信用证、海关和商业保险体系对货代运单的认可,使得货代的地位逐渐提高。那么,下面是由运去哪为大家分享国际货代出口业务基本知识。
(一)、出货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 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一是生产厂误工,造成晚交货;二是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三是成交价格低,以次充好。船东和国际货代公司等物流业需提醒货主。
(二)、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 虽然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并且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推动了应有的保护作用。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却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
(三)、信用证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 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了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钱、货两空。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井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勿贪一时省事,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
(四)、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 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易出现问题。如果船东或国际货代公司等物流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一旦出现官司,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其次,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等等,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
(五)、与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风险。 对出口业务来讲,代理制的真正做法是国际货代公司等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盈亏由委托方承担,代理方仅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而现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是这样。其原因一是自己本身客户少,收汇能力差,又要力争完成指标;二是想多盈利,嫌代理费少。
(六)、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 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这种方式就等于给进口商融资优惠,虽然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仅需出口商垫款、放款,实质上是客户等待货物到港后查验到货的数量。如市场变化销路不畅,进口商可申请银行拒付。有些国际货代公司放货给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以为是关系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旦出现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问题,不但钱收不回,货也可能收不回
货运代理的主要功能: 没有货代时,承运人(如航空公司)要直接面对众多的发货人或收货人,货代的存在,能减轻承运人由于直接面对货主而带来的繁重工作,从而使得承运人能集中力量从事其核心业务-航运。同样地,货代的存在,由于其专业的知识,使得货主不必再与每家承运人打交道,减轻了货主的工作量。
货代的主要业务,如为货主(发货人或收货人)订仓、取送货、追踪查询货物情况、代报关、代商检、仓储、包装、缮制单证、分拨(Break Bulk)等,大大减轻了货主的业务难度。
货代更象一个“经销商”,具有大量、稳定货源且一定资质的货代,能够取得承运人的代理权(成为Shipping Agent)。具有承运人代理权的货代,一方面可以在其工作场所适用承运人的运单,另一方面能取得承运人较为优惠的运费价格。
空运业务或海运集装箱拼箱业务的货代也象一个“批发商”。如空运运费的特点,是随着货量的增加,单位运费的费率会降低。因而,具有大量、稳定货源的货代,往往可以从承运人“批得”较优惠的仓位,再将仓位“零售”给小的货代或直接卖给货主。这也使得承运人拥有稳定的货量和收入。
对于承运人,货代被相对地看作是货主(发货人或收货人);对于货主,货代被相对地看作是承运人。在中国,对货代行业控制的较为严格,必须经对外经贸部门和航运部门批准之后,才能到工商部门注册成为合法的货代企业。
另外,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即所谓的“一代”、“二代”之分。这在航空货运代理中尤为突出。“一代”是指那些合法注册并取得承运人代理权的货代。而“二代”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合法注册但没有取得承运人代理权的货代、未经过合法注册或注册性质为经营其它业务却从事货代业务的企业、以及一些国外货代在华的办事处。“二代”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局限,如不能出具运单、货运或货代发票等。
因此,在接洽业务时,一定要搞清对方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