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念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若运到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
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相比,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数量大、运输成本低等优势。
2.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
⑴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内法
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准们制定了有关海上(或水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我国亦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了《海商法》,用以调整海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海上保险、海上救助等法律关系。
⑵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以上三个国际公约仅适用于班轮运输(即提单运输),而调整租船运输的主要是各国国内民商法。
3.国际海上的运输种类
⑴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亦称定期运输,是指承运人接受众多托运人的托运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发货物装于同一船舶,按既定的航线和航期,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的航行于各个港口之间,并按固定标准收取运费的运输方式。班轮运输主要承运价值比较高的货物,而且多是零货、杂货、所以又称件杂货运输。
⑵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船期、航线、港口和航行日期,可根据货源地情况决定去向。运费或租金各地区、各个不同时期的市场行情而定。这种运输方式主要适用于运输大宗或散装货物。
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根据运输种类的区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别为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不管什么类型的合同,均要经过要约与承诺是两个程序。对班轮运输而言,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载明了较为详细的运输条款,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实践中一般很少另行订立书面运输合同;而对于租船运输而言,因为缺少类似提单这样的标准合同条款,双方需要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此需要订立运输合同。合同一般应以书面订立,电报、电传、传真也是具有书面效力,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口头合同的效力。
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与托运人。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收货人往往不是托运人,因此其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关系人。
二、提单运输
1.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2.提单的内容
⑴船名和船舶的国籍;
⑵承运人名称;
⑶装货地和目的地或者运输航线;
⑷托运人名称;
⑸收货人名称;
⑹货物的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积;
⑺运费和应当付给承运人的其他费用;
⑻提单签发的日期、地点和份数;
⑼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或船长的签字。
3.提单的作用
⑴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⑵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⑶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