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用品备案、审批手续
发布时间:2008-08-15
一、受理范围
符合政策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和科技开发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教学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可享受科教用品税收优惠的单位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七)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八)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具体免税物品范围
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45号令)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44号令)所附清单执行。
四、所需单证
(一)项目备案环节
1.加盖减免税申请人公章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
2.高等学校收取教育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收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3.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收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科技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收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其中厅局级科学研究机构需收取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5.科技开发机构收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货物审批环节
1.加盖减免税申请人公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
3.进口合同或发票及设备清单复印件;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五、基本要求
(一)科教用品单位首次申请进口免税科教用品前,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由关税处负责受理和审批),经海关审核符合标准的发放《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
(二)科教用品单位应在货物进口前,持《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及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科教用品单位签发《征免税证明》,科教用品单位凭《征免税证明》办理通关免税验放手续。
六、办理时限
单证齐全有效,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