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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企业刷单进口,海关稽查走私判刑

编者按:近些年,跨境电商发展迅猛,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得益于政策的红利,但也被指责游走于政策的灰色地带。对跨境电商相关的管理规范多数还停留在政策层面,规范的不明确、不稳定性也导致在海关监管、企业合规通关、合法经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不少企业利用监管漏洞和税收政策差异偷逃税款、走私进口。本文以一则跨境电商企业伪报贸易进口方式,刷单走私被判刑的案例,以此回应客户咨询跨境电商刷单走私进口模式引发的法律后果和海关稽查重点,以飨读者。

一、案情简介

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都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3日,经营范围系供应链管理、贸易咨询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和货物检验代理服务等。2015年5月,志都公司申报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资格。2015年11月,海关稽查部门对志都公司开展稽查,发现志都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为电商企业普云公司以网购保税进口方式(BBC)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德国碧然德滤水过来及滤芯53520件,价值148.08万元,经查存在伪报贸易方式嫌疑。此外,上述二企业于2015年11月20日以跨境直购方式(B2C)进口873票成人奶粉、493票纸尿片,同样存在伪报贸易方式的嫌疑。稽查部门遂将线索移送缉私部门。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23日对志都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立案侦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冯某某、江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李某1、王某、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跨境电商企业进口的方式及法院的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为被告单位志都公司实际控制人(另案处理),2015年年初,李某指使志都公司的经理被告人冯某某、业务主管江某某、兼职人员刘某某利用志都公司可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对外承揽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再以跨境电商贸易形式伪报为个人海外购进口商品,逃避缴纳或少缴税款;同时,李某指使被告人程某某为广州普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海关备案、开发正路货网,用于协助志都公司跨境贸易制作虚假订单等资料。

2015年6月,冯某某、江某某与梁某某经密谋,由梁某某负责揽货,志都公司负责在香港接货、并以上述伪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货物、再在境内交付货物。其后,梁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1负责与货主、志都公司联系,负责境内外交接货物、收支相关费用等具体事务。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委托梁某某以上述伪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货物、在境内交付货物,梁某某遂将相关业务交由志都公司操作。之后,李某1将王某提供的装箱单、发票等资料转交志都公司江某某,由志都公司安排人员在香港接收货物并运至广州白云机场,江某某利用正路货网制作虚假个人订单信息,并通过冯某某非法获取的韵达快递单与个人订单结合生成虚假的物流信息,再由刘某某利用易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结合上述虚假信息制作虚假支付信息,最后由刘某某将虚假三单推送给海关部门,将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伪报为个人海外购进口商品,逃避缴纳税款。同期,李某还指使程某某设计相应程序批量将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导入上述的虚假个人订单中,并设计相应程序规避海关部门的监管。从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志都公司及冯某某、江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李某1、王某、程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共19085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070384.36元。

2018年4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志都公司、被告人冯某某和江某某、刘某某为志都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梁某某、李某1、王某、程某某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华税点评

(一)企业利用不同的申报进口方式偷逃税款

我国《海关法》第三章、第四章将我国进出口商品分为“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对于“货物”和“物品”分别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税收政策。货物通常具有贸易属性,出现在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中;物品则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非贸易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第二条规定,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即“行邮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货值在500元以下的包裹免税。对于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和进口的物品,税收政策上有本质的区别,对进口的物品征收的行邮税比货物进口按规定征收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相对比,税负低很多。这就导致不少企业为了偷逃税,将普通货物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口,将货物分成多个500元的小包裹化整为零进口。本案中,志都公司及以上被告人就是利用进口方式不同所适用的税收政策的差异,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伪报为个人跨境直购和保税进口物品的形式,偷逃税款2070384.36元。

(二)企业制作、购买虚假信息应对海关监管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物品,海关需要对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进行比对,也就是说电商平台需要向海关推送订单数据、支付企业向海关推送支付数据、物流企业向海关推送物流信息。本案中,志都公司为了顺利通过海关的监管,从百度网站上和货来啦公司获取客户信息,利用正路货网制作虚假个人订单信息,并通过非法获取的韵达快递单与个人订单结合生成虚假的物流信息,再利用易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结合上述虚假信息制作虚假支付信息,最后将虚假三单推送给海关部门。

(三)企业刷单走私进口难逃海关稽查

本案被外贸行业内称为跨境电商刷单走私第一案,本案被引起关注的原因并非是志都公司是第一个刷单走私的跨境电商企业,将一般贸易伪报成个人跨境购买进口的物品、刷单购买虚假信息应对监管走私进口,刷单走私进口是被行业内广泛知晓的“秘密”,但被关注的根本原因在于志都公司作为跨境电商企业被海关稽查。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以下简称“4.8新政”)实施之前,按照4.8新政之前的政策,如上文分析,海关监管中将监管对象分为“货物”和“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规定,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说,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进行海关稽查,而对于物品和运输工具,海关有权监管,但无权稽查。这也就是跨境电商企业未曾或很少受到海关稽查的原因所在。

本案案发就是因为海关稽查部门对志都公司开展稽查,后将线索移送缉私部门立案侦查,最终被判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本案的发生使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海关稽查成为了可能。为了应对跨境电商行业的灰色清关,打击跨境电商业者“刷单”规避税费的运作模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该通知第一条就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4.8新政明确将之前归入“物品”监管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划归为“货物”类别,归类的变化,使得海关对跨境电商稽查有了合法正当的依据。当然,2018年11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海关稽查关注的重点也会发生一些变化。

严格意义上来说,本案实际上是志都公司假借跨境电商之名,行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进口之实,与真正的跨境电商企业走私进口存在不同。但从本案以及4.8新政的实施,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监管越来越严,企业的违法风险也在不断的增加,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稽查力度也在加大,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刷单”行为将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建议企业合法合规操作进口,避免涉嫌走私,触犯刑法,引发刑事案件。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也要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走私进口,应做好法律风险管理。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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