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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与转厂之间的关系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受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设置了隔离设施。海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进口货物,可暂时不交纳进口关税存入保税区的保税仓库,再出口也不需缴纳出口税,但输入中国大陆市场则必须缴纳进口税。 转厂加工---是指在加工贸易中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制造为半成品、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其它承接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企业再加工装配。

转厂---系指由一个企业将海关监管的货物,转移到另一海关监管企业,并向海关办理监管货物的转移手续的行为。转厂涉及到两个不同的主管海关,企业在办理货物的转厂手续时,需要同时向两个主管海关提出申报手续,其中转入方申报和办理进口手续,转出方申报和办理出口手续,而货物不需要真正出口,直接由国内的一个厂商发送到另一个厂商的货物转移方式。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简称料、件),必要时还提供机器设备,由中方按外商要求进行生产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中方收取加工费的合作生产形式。

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不须支付外汇,出口货物也仅收取工缴费;加工生产装配的产品的所有权属来料者,产品必须复运出口,来料加工项下的进出口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管理和不征收进出口税。 关系---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虚拟计算保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货物报关离境后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办理;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持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手续,货物出口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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