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对纸制品进出口作出重大政策调整。
为了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稳定加工贸易产业链供应链
,自2021年6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政策调整的背景2020年12月,《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0年第54号)生效执行,对纸制品加工贸易禁止方式进行了调整。本次为了帮助解决纸制品企业面临的困难,支持企业利用好两个资源,稳定产业链,公告调整、恢复了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的加工贸易。
政策问答公告发布以来,海关陆续收到企业对此次政策调整涉及的商品具体管理措施的咨询。小编对关注度较高且有代表性的问题及解答进行了整理汇总(以下“纸制品”均指税目4801—4816,税目注释略)。
Q1:我司在2020年第54号公告发布前设立手册,进口瓦楞纸芯(4805)加工后出口瓦楞纸板(4808),手册设立时不属于禁止类,2020年12月之后调为禁止类,不允许延期或增加数量,现在是否可以继续执行?A:可以的。只要符合纸制品加工贸易进出口规定,自新公告实施之日起,原未执行完的手册、账册可以继续使用,并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延期、核销等相关手续,无需重新备案新的手账册。
Q2:我司能否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口纸制品加工出口纸制品?A:如果是深加工结转转入的纸制品,应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是否属于进口料件,或符合“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的纸制品”的规定。
Q3:我司进口牛皮纸原料(4804),进行裁切、涂塑、包装后出口成品纸板(4811),料件除了用到牛皮纸原料以外,还用到了塑胶膜、胶水、包装材料等,这样是否属于禁止类呢?A:企业上述情况不属于禁止类。在进口原料加工出口成品的过程中,允许企业通过进口或国内购买方式添加所需料件。
Q4:我司能否进口塑胶膜、包装材料等,同时全部使用国产纸浆(4701—4706),加工后向境外出口48章的纸制品?A:不可以。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出口禁止类目录内4801—4816商品的,应符合2020年第54号公告“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的纸制品”或2021年第12号公告“进口纸制品加工出口纸制品”的规定。
Q5:我司位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2013年已注册从事标签、纸板等相关纸质品加工贸易,本次政策调整对我们有影响吗?A:没有影响。根据《关于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规定:“公告发布之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企业于2013年就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并从事相关纸制品加工贸易,不受本次政策调整的影响。
Q6:我司能否进口纸制品把纸制成品深加工结转出口到下游企业,最终加工成49章商品再出口?A:可以。2014年第90号公告规定,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的商品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范围内,企业可以将制成品结转至下游企业开展深加工,最终制成品属49章,不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之内。因此,企业上述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Q7:我司原来以废纸(4707)为原料加工生产纸制品(4804),请问本次公告发布后我们可以开设加贸手册吗?A:不可以。废纸(4707)属国家禁止进口商品。2014年第90号公告规定,属于国家已经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不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单列,但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梳理1.《关于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4年第90号)
根据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71项商品编码。
2.《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
将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
3.《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0年第54号)
将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99个10位商品编码。同时,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
4.《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
自2021年6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加工出口纸制品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