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及银保监会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税务总局4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
公告第三条规定: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公告第九条规定,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观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