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在进出口活动中的地位极为重要,商品归类编码决定了货物的税负大小、贸易管制要求以及出口退税率的适用,它不仅是进出口环节交易成本的关键因素,对一些通过退税获取经营利润的企业而言,商品归类直接决定了出口贸易的可行性。然而,归类规则又极具技术难度,商品中的任何细节差别都可能导致不同归类,从而产生进出口活动的不确定性。举例而言,如上海的一家出口企业,这些年一直在上海口岸出口电子仪器类产品,公司查询了同行及国外厂商的归类,确定了自己的商品归类号,这些年海关一直没有提出异议,但是今年年初,海关税管中心认为公司出口的税号不对,依照海关认定的税号,公司的退税只有5%,而公司申报的税号退税有10%,由此启动了对进出口企业近三年海关归类申报情况的专项稽查。如稽查认定商品HS编码不实,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如下:
(一)追征税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追加滞纳金。”
(二)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15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鉴于归类商品编码的不同,对应的监管条件及税则税率适用的不一样,为获取非法利益,存在当事人故意不向海关如实申报商品编码。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很多当事人为迅速出货,避免延误交货期,产生违约金或额外承担出运港费用,往往会通过委托所谓“有强大通关实力”的报关公司及报关员,依照其提供的编码进行申报,且一直没有收到现场海关审单人员的质疑,从而以为商品归类不会发生争议。或者迷信现场海关官员口头给出的归类决定,并未要求相应的归类决定书,造成日后被海关行政处罚时无法抗辩。
为给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出口商品编码提供参考,海关总署自2016年开始推行在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中增加了“归类先例查询功能”,该系统的特点是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可以通过该功能选取与本企业进出口商品相同的归类先例数据进行归类申报。该系统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0、81、82章商品,且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该系统提供的先例数据并非强制性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不选取归类先例数据库数据申报的,也可按现有规定自行申报归类。
实践中,一些公司对于发生商品归类编码争议是否会导致海关追加处罚仍存在侥幸心理,多以为货物货值不大,即使被海关处罚后,罚金也不会过高,所以不会寻求律师的帮助。但是,海关无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使稽查权还是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行使追加处罚权,对于长期从事商品进出口的公司而言,都不会仅针对一笔进出运货物进行处理。因此,公司应当充分意识到海关处罚的高风险性,在受到海关质疑时,应当马上将争议告知律师,由律师把握分析。
我们作为专业的海关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确定正确的商品信息归类规则之所以技术性强,是因为规则涉及的商品细节条件繁多,我们常将商品归类解释为商品品名对应的编号,其实不是太准确,很多同一品名的商品在不同细节条件下,实际适用不同的归类编号,即品名与归类编号之间不总是一一对应关系,比如同样是品名为“巧克力”,“白巧克力”和“黑巧克力”的归类就有天壤之别,它们甚至不属于一个章节。这就要求实施归类者充分掌握商品的一切必要信息后才开始着手归类。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归类人员并不直接接触产品,而是被动的从其他部门得到商品情况的告知,以简单笼统的商品信息进行归类,这样往往存在归类错误的风险隐患。我们在执业中注意到,有些企业成立了由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由关务人员主导对商品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和研析,在此基础上决定归类编号,这种模式实值推荐。
第二、重视归类推导程序之所以要重视归类推导程序,是因为实践中有太多的误解,即将税则书视作字典,拿到商品名称后直接翻阅税则,查找相同品名税目来确定归类,这样往往会导致归类错误。归类活动具有法定的逻辑程序,比如根据归类总规则一,首先通过类注、章注、品目条文来确定或者排除相关类、章及品目,然后在子目中层层推导,必要时根据归类总规则三来判定多个品目之间的取舍等。不同的归类程序实际上会得出不同的归类结果,很多归类错误并非对实体规则的疏忽,而是适用了错误的归类程序。我们在执业中注意到,有些企业根据归类规则制定了严密的归类程序,并将其作为企业工作规范的组成部分,这种制度一方面使得企业在归类活动中的正确率得以提高,避免了原则性归类错误;另一方面在发生归类争议时,便于回溯原因、及时配合海关进行归类审核。
第三、掌握归类依据《进出口商品税则》列示的类注、章注、品目条文是我们用以归类的重要并且基本的依据。但是商品世界包罗万象,且层出不穷,一本税则不可能对涉及商品的细节作出详细解释,有鉴于此,《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一书对税则的所列商品及品目作了详尽解释,事实上扩充或者限定了税则有关商品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品目注释》不仅仅是一本注释书,其内容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归类活动中,尤其是对于一些疑难商品,税则必须配合《品目注释》同时使用才能正确合法的进行归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也是归类规则的组成部分,虽然这些文件涉及的商品范围,比不上《品目注释》全面周详,但是随着历年积累,这类文件在归类领域将起到重要作用,企业在归类过程中也需要结合使用,反之,如果上述文件已经明确列名的商品归类,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的,就可能被定性为申报不实。
第四、完善的归类记录与更新企业内部良好的归类管理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归类准确率,同时也有利于与海关的沟通。比如存档制度,企业确定归类的过程往往也是一个交流的过程,不同部门、买卖双方或者国内外母子公司之间需要交流商品信息以便确定归类,这些交流信息往往对证明商品归类正确性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这些交流往往通过个人电子邮件进行,如果遇到人员调整,这些信息就容易散失,一旦海关要求补充说明归类依据,就很难及时递交有关信息。因此,归类过程中的交流文件最好建立专门的企业存档,在企业范围内可以查询。再比如一些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建立了归类规则资料库,既方便企业内部查询,也便于关务培训。但是部分企业对归类规则资料没有定期更新,或者仅每年随着税则修订更新一次,近年来海关商品归类决定、裁定等文件往往一年内不定期增补,一旦涉及归类产品,企业往往就会发生归类错误,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应当建立归类政策动态跟踪机制,使企业产品能够随时适应归类规则的更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