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现有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 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规定了对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按照gpa规定,协议成员应考虑发展中国家 产业发展、 贸易收支平衡、经济发展状况、扶持完全依赖政府采购的企业等需要,允许其享受特别待遇,实行歧视性政策。还应允许发展中国家加入协议后,根据国内 产业发展、市场化等情况,调整开放清单,但仍需要提交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
gpa专门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协议时,就补偿交易进行谈判。补偿交易是指由外商中标的,可要求中标人为拿走本国商业机会作出补偿,包括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产品、转让技术、按合同额一定比例投资、出口产品等。按照gpa规定,发展中国家采用补偿交易政策时,只能拥有作为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即外国供应商必须作出补偿承诺,但不能作为合同授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