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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差别待遇

第12条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12.1 各成员应通过下列规定和本协定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对参加本协定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差别和更优惠待遇。

12.2 各成员应特别注意本协定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应在执行本协定时,包括在国内和在运用本协定的机构安排时,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

12.3 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各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以保证此类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12.4 各成员认识到,虽然可能存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但是在其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家成员可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旨在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因此,各成员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成员使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试验方法的依据。

12.5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国际合格评定体系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便利所有成员的有关机构积极和有代表性地参与,同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

12.6 各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审查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有特殊利益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在可行时制定这些标准。

12.7各成员应依照第11条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以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的扩大和多样化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在确定技术援助的条款和条件时,应考虑提出请求的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所处的发展阶段。

12.8各方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可能面临特殊问题,包括机构和基础设施问题。各方进一步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和贸易需要以及它们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可能会妨碍它们充分履行本协定项下义务的能力。因此,各成员应充分考虑此事实。为此,为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够遵守本协定,授权根据本协定第13条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本协定中称u201c委员会u201d),应请求,就本协定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在审议此类请求时,委员会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特殊问题、它们特殊的发展和贸易需要以及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这些均可妨碍它们充分履行本协定项下义务的能力。委员会应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

12.9 在磋商过程中,发达国家成员应记住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为帮助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这方面的努力,发达国家成员应考虑前者特殊的财政、贸易和发展需要。

12.10委员会应定期审议本协定制定的在国家和国际各级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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