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间有关特种 核材料或核领域内的任何其他放射性物质、仪表、设备和工厂成套装置等方面物项和/或服务的贸易的统称。它主要包括核电厂贸易、核燃料贸易(天然铀、燃料组件、富集铀、后处理和重水的贸易)以及其他贸易(同位素制品和核仪表)。国际核贸易因为涉及扩散核武器的危险而受到国家的严格限制。
20世纪60年代,国际核贸易由美国垄断。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核贸易虽走向多极化,但仍为美、英、法、德、日等核大国所控制。1976年,这些国家为了防止核武器扩散,协调了核贸易的出口政策,并制定了u201c核转让准则u201d和u201c触发清单u201d,对供应国出口核材料和设备以及接受国进口核材料和设备做了种种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供应国必须严格控制敏感技术及相关设备的出口(即生产富集铀、重水和分离钚的后处理的技术和设备)。接受国必须正式保证决不把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用于获得任何核爆炸装置,并置于有效的实体保护之下,防止擅自使用和处理;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和不得擅自再转让从供应国获得的核技术和设备。对出口信贷也给予限制,如政府对核电项目出口不给予贷款和担保,商业贷款利率不低于10%等。
中国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他国发展核武器。为了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于1997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要求接受方政府保证不将中国出口核材料和设备用于任何核爆炸目的,给予实物保护。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和不向第三方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