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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基本原则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只是一个关税削减机制。虽然协议也规定要审议非关税壁垒,但不需要作出约束承诺。成为《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参加方,必须遵守四条原则:第一,承诺必须涵盖协议所列全部产品,对于产品范围不存在例外,但对于敏感产品,可以延长降税实施期,但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二,所有产品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三,其它税费必须约束在零,削减非关税措施;第四,参加方削减关税及其它税费的措施并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附各自减让表中,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担的义务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参加方削减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的措施也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所有成员。换言之,尚未参加该协议的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只享受权利(免费搭车者的好处),不承担义务。这是与诸边贸易协议不同之处。在参加主体上,它类似于诸边贸易协议,在适用对象上,则与多边贸易协议相同,可称为u201c次多边贸易协议u2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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