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1日签定)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的执法
1.一般义务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3.临时措施
4.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5.刑事程序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护及相关程序
第五部分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第六部分 过渡安排
第七部分 机构安排;最后条款
各成员,
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因素,考虑到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承认为此目的有必要制订有关下列问题的新的规则和纪律:
(a)关于适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以及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或公约;
(b)关于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制订适当的标准和原则;
(c)关于在考虑到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执法规定有效的和适当的方法;
(d)关于制订有效、迅速的程序在多边一级防止和解决政府间争端;
(e)关于制定过渡安排使谈判结果得以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付诸实施。
承认需要一个包含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问题;
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
承认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上的目标;
还承认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实施法律和规章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灵活性,以便创造一个良好的和有生命力的技术基础;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承诺以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从而减少摩擦的重要性;
希望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本协议中简称为'WIPO')以及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