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涉外保险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涉外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与涉外保险法律关系有紧密联系,亦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涉外保险合同的有关方,虽然不是涉外保险合同的主体,但与涉外保险法律关系有直接联系,在涉外保险合同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涉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关方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
一、涉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或保险方。是指收取保险费并按照涉外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责任或履行给付义务的组织机构。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社会的利益,世界各国普遍规定只有法人才具有充当保险人的资格。但也有个别国家,允许自然人经营保险业,如英国的劳合社保险人。我国拟订中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组织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发给营业执照。保险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或保险单持有人,是指和保险人订立涉外保险合同并缴付保险费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涉外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但是,涉外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被保
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的配偶或者是法律所许可的其他人。投保人是签订涉外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二、涉外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涉外保险合同的主体,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外,涉外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对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他们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受涉外保险合同保障的自然人或法人。即有权依照涉外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在涉外保险合同期满时,领取保险金的自然人或法人。被保险人在涉外保险合同中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外,被保险人还享有同意权。所谓同意权是指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及其变更、转让均需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二)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主要是指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的自然人,即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被保险人有权随时向保险人声明更换受益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他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为死者遗产,不得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法分享。
受益人可以为一个,也可以为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如受益人为数人,保险合同又没规定受益顺序,且无受益人代表人,保险人可向受益人中任何一个履行全部保险金给付责任。
受益人的受益权可以因下列原因消灭:(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或解散;(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3)受益人有故意危害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其受益权被依法取消。
三、涉外保险合同的有关方
在涉外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涉及很多专门的技术和知识,需要具有专门技术的人作辅助,他们虽然不是涉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却与涉外保险合同有密切关系,其中比较主要的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
(一)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又称保险代理商,是指根据代理合同,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以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人一般仅指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代理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某种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又称保险掮客。他是受投保人之托,专门办理投保保险的手续,代缴保险费,代为索取保险赔款或到期应退还的保险金等。因此,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经纪人的权力,是在被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经纪人的行为不能约束保险人,可约束被保险人。因经纪人的疏忽而使被保险人遭到损失,由经纪人自己负赔偿责任。
保险经纪人在涉外保险法律关系中,实际上处于u201c居间地位。。但一般居间活动原则上可以向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收取佣金,而保险经纪人只由保险人支付佣金。
(三)保险公证人
保险公证人是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价、保险赔款理算等项给予证明的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都有权委托保险公证人办理保险公证事宜,保险公证人的酬金由委托人支付。保险公证人由于工作中的过错,引起委托人的损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公证人由具有专门的业务知识的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