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