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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托运和收运

航空货物出口运输,在发送地需办理货物的托运和收运作业。

n1.货物托运

n(1)委托航空货运代理托运货物

n航空出口货物的托运人,一般都是委托航空货运代理办理货物托运,委托时,托运人应填制u201c国际货物托运书u201d(简称托运口货物明细单)、发票、装箱单等办理托运手续。

n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前完成海关及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不符合规定造成的任何损失,除由于承运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n托运人托运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中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应当附有效证明。

n(2)预订航班舱位

n托运人托运下列货物应当预定航班舱位(由代理人办理)9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受理:

n①货物在中转时需要特殊对待;

n②货物的声明价值超过1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货币;

n③不规则形状或者尺寸的货物;

n④特种货物;

n⑤批量较大的货物;

n⑥需要两家及以上承运人运输的联程货物。

n(3)货物包装

n托运的货物需要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环境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和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应当采用适当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资料等物品。在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出发地、目的地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等,并粘贴或者拴挂货物运输标签。还需根据货物的性质,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n(4)填制航空货运单

n根据《华沙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航空货运单位应由托运人填写,也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实际工作中,航空货运单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填制。为此,托运人必须填写托运书,以作为填制航空货运单的依据。航空货运单签字后即告航空运输契约开始生效,具有法律作用。

n收运条件

n(1)一般规定

n①凡我国和运输中有关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不得接收:

n②批量大、有特定条件和时间限制的联运位后,方可接收;

n③货物的包装、重量和体积必须符合空运

n(2)安全检查

n①对于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承运人应当:可证。

n②承运人应当查验托运货物的包装(但对内包装不承担检查的责任),如发现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在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手续。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当日托运、装机发运的货物,须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n(3)价值限制

n每批货物(即每份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超过时,应分批交运。如货物不宜分开9必须经有关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收运。

n(4)付款要求

n货物的运费可以预付,也可以到付。承办运费到付货物时,应当在验查货物目的地国家和有关承运人允许办理此项业务后,方可收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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