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性与一致性
商务合作意向书的内容是各方原则性的意向,并非具体的目标和实施方法。这与协议与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协议与合同的内容要求必须是非常具体的、且有实施的操作性。它的具体内容应是经过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的,能表达双方的共同意愿。
2.协商性与临时性
商务合作意向书是共同协商的产物,也是今后协商的基础。在双方签署之后,仍然允许协商修改。商务合作意向书只是表达谈判的初步成果,为今后谈判作铺垫;一旦谈判深入,最终确定了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使命即告结束。
3.信誉性而非法律性
商务合作意向书是建立在商业信誉之上的,虽然对各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与协议与合同的执行具有法律强制性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