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描述的三种情形均以知识产权人作为进口国的权利人,平行进口直接影响的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一旦发生纠纷,则主张权利者为知识产权人,即由知识产权人提出禁止平行进口的请求。这只是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而描述的一种模式,实际上,在进口国或地区的相关权利人除了知识产权人以外,许多情况下是知识产权人的被授权人,尤其是独占被许可人。从实践中所发生的案件来看,大部分也是属于平行进口影响了进口国或地区的独占被许可人的利益。如前所述,平行进口可能涉及众多的权利人,许可证制度和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得分布在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的权利人之间呈现出多样化的关系,而表现出纷繁的形态。不过,万变不离其宗,实际的平行进口形态都是在这里所讨论的三种基本的平行进口形式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