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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二○○二年第6号为严厉打击走私、违规活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发布《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1998年12月1日联合发布的《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第9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