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美国在1971年由于 国际收支出现危机,为了 限制进口,对进口商品一律征收10%的 附加税;有些国家为了增加财政收人或限制高价 奢侈品的进口,对其征收附加税;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曾因某种商品一时进口量过多使国内生产,受到威胁而征收紧急 进口税。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对缔约方的关税 正税加以约束,不能任意提高。除在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不准征收超过 正税的 附加税。但为了抵制 倾销、贴补,允许缔约方对构成倾销或贴补的进口商品征收 反倾销税或 反贴补税。旧中国曾征收过u201c二五 附加税u201d,即对 进口货物除征收u201c值百抽五u201d的 正税外,另征2.5%的附加税。新中国成立后,从1985年开始,对一些国内已能生产,但又大量进口的消费品,如汽车、机电产品等,一些国内 幼稚工业或新兴工业产品和一些盲目引进的生产线,于 进口关税之外,另征收进口调节税。这些调节税已于1992年4月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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