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免税: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n2、入区退税: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以及办公用品可办理退税;
n3、进口免税:从境外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以及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n4、进料保税: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n5、水电气退税:区内企业生产用水电气可办理退税。
1、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n2、除国家明确禁止进出口和禁止在出口加工区内进行加工贸易的项目以外,出口加工区企业均可以开展加工贸易;
n3、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确有需要时,经海关批准,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
n4、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n2、海关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n3、海关对进、出出口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国检部门在口岸和出口加工区之间实行一次性检疫、检验,即在出口加工区检疫、检验的,不再在口岸检疫、检验。
区内货物销往境外不须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向境外支付不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意见》,允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允许制造企业采购和销售在经营范围内的原辅材料、零配件,解决售后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