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保税加工的形式及其特征
1.对外加工装配
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主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u201c料件u201d)和必要的机器设备,委托我方企业按国外厂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厂商负责销售,我方按合同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贸易形式。
这种贸易方式有两种基本形式:
(1)来料加工: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我方企业按外商的要求加工出成品;
(2)来件装配:外商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我方企业按外商的要求组装出成品。
业务特征:
①加工装配业务虽有料件进口和成品出口,但实质上是一笔交易,故必须同时签订进出口协议。交易对我方来说,目的在于赚取加工费。同时通过加工装配实践,借以提高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② 加工装配业务因系代外商完成产品的产制,故我方无需具备购买料件的外汇资金,也不负责料件的采购。
③ 对料件及加工后的成品并无所有权。因此,如果管理不善使料件损毁,或在加工装配时超出规定损耗,都将承担经济责任。
④ 我方不需负责成品在境外的销售,只收取约定的加工费,与外商经营盈亏无关。
2.进料加工 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述料件),加工或装配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贸易形式。
业务特征:
① 进料加工的料件多为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能力有限的品种,动用外汇购买进口的目的是为加工或装配成适合外销的成品再行出口,并以此创汇。
② 进料加工业务从料件采购、生产到产品销售均由我方经营,盈亏自负。
③ 进料加工业务的料件是购买进口的,因而经营者拥有所有权。但实际处置仍受到 进出口国家管制制度及海关通关制度的限制,原则上在未经批准并办理进口手续的情况必须加工成品返销出口。
3.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是指将我境内企业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简称料件),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贸易形式。
业务特征:
出料加工贸易的业务特征与前述加工装配贸易的业务特征相似,主要在加工关系上是反向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颠倒。
保税加工经营的有关规定
1.保税加工的经营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境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可以下列方式经营:
(1)由经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约,委托国内有生产加工能力的企业加工或装配;
(2)由上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会同国内承接加工、装配的生产企业联合对外签约,并由生产企业完成复出口成品的产制;
(3)由经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具有加工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约并承接加工。
2.保税加工的适用范围 就进口加工而言,无论是加工装配还是进料加工,其保税业务原则上应限制在进口料件直接加工有形产品出口。
至于出口加工,按照现行规定,必须限定在u201c简单加工u201d、u201c有限加工u201d的范围内,其加工程度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
超出上述范围均不能视作合法加工,也不能以保税方式通关。
3.保税加工业务的审批管理 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凭以备案。
4.保税加工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当实际发生进出口时,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目前对保税加工货物在许可证管理上的实际措施(免领许可证)主要是:
(1)加工装配或进料加工项目中用于加工生产复出口成品的进口料件可免领许可证。
(2)除属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管理的出口商品外的加工装配项下出口成品可免领许可证。
(3)在限期内运回境内的条件下,出料加工的出口料件和复运进口的成品或半成品免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