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来料加工合同是加工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在服装来料加工中,外商(委托方)通常通过提供样品或工艺单来说明其对成品服装的要求,不同公司之间工艺单的形式也不一样。但在服装来料加工合同中,委托方与加工出口方应落实以下内容。
1、对交付的成品服装的要求
买卖合同的标的是服装产品,在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加工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式、服装加工的技术和工艺要求等内容。
2、对服装来料的规定
服装的面辅材料是加工成品服装的物质基础,合同中除了规定面辅材料的品质、数量外,还必须规定委托方提供面辅材料的到货时问、卸货港。为了明确责任,对委托方不能按质、按量、按时提供面辅材料的情况,应在合同中规定处理方法。
3、加工服装的用料定额、损耗率的确定
这两项指标,与产品成本直接相关,又受到加工出口方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的限制,所以双方应协商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一般是由委托方在工艺单中给定,加工出口方也可以通过制作对等样品,核实待加工服装的面料耗用量和损耗率。
4、关于工缴费的规定
服装来料加工本质上是一种劳务贸易,工缴费体现了劳务的价值。工缴费的规定,应以国际劳务价格作为参照标准,结合服装品种、加工难度、工艺技术要求、交货期等综合因素,根据加工出口方所在地区的工资水平,确定一个合理的工缴费,使计收的工缴费既有利可图,又有竞争力。
5、付款方式委托方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的方式有两种
在面辅材料和成品服装均不计价的情况下,由委托方通过信用证或汇付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如果面辅材料和成品服装分别计价,其差额即为工缴费,对此承接方应掌握u201c先收后付u201d的原则。具体的做法可以采用面辅材料用D/A,成品服装用D/P即期;面辅材料用D/A,成品服装用即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方式,面辅材料用远期信用证,成品服装用即期信用证。必须注意远期和即期的时间间隔应考虑加工全过程所需时间,以保证先收妥成品服装货款,再支付面辅材料货款。
6、保险及成品服装运输
服装来料加工贸易过程中,面辅材料和成品服装的所有权均属于委托方所有。因而,原则上成品服装运输和保险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在实际来料加工业务中,为了便于操作,委托方往往会要求加工出口方代办部分保险,如果部分保险确由加工出口方办理,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或者计入工缴费内。如果成品服装的运输也由服装出口方代理,加工费的计算中还应加入这一部分费用,可以在合同的u201c加工费u201d一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