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托收业务一般有四个当事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各当事人的责任是根据国际商会在3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illection)中规定的各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来解释的。委托人一方面是履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贸易合同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履行与托收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责任;托收行作为代理人,必须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并按常规处理业务,在受理托收后,必须谨慎从事,如对应做的而未做,银行要负担过失责任;代收行要负责保管好单据并谨慎处理货物,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情况下,要及时将原因通过托收通知委托人;付款人的责任则是当委托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必要的单据后,付款人按合同的规定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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