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单位编号
由申报单位自己编号。
(2)进口口岸
填写货物进入我国国境的口岸名称及代码。
(3)经营单位
填写对外签订或执行进口合同的单位,不能填写收货单位或国外出口厂商。填写时应包括经营单位全称及其代码。
(4)收货单位
填写进口货物的使用单位名称及其所在省、市名称。
(5)合同(协议号)
填写进口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编号及附件号码。
(6)批准机关及文号
填许可证号、特定减免号和免税表号等。
(7)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运输工具根据货物进入我国国境时使用的运输方式加以确定。运输方式分为六类:江海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空运、邮运和其他。海运填船名,陆运填车号,空邮运只填u201c空运u201d、u201c邮运u201d字样。
(8)贸易性质(方式)
贸易的性质(方式)分为十六类,包括一般贸易、捐赠品、样品、个人白用品以及其他等.填写时应根据该批进I:1货物的实际贸易性质选择填写,并须注明代码。
(9)贸易国别(地区)
贸易国别即成交国别,填货物直接购自国(地区)的名称。
(10)原产国别(地区)
填进口货物生产制造的国家(地区)。如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加工复制,以最后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但若仅经简单整理如改装、涂改或加贴标签等,而并未改变货物的性质、规格的,不作加T论。原产国一般可根据货物的产地证明书加以确定。如果一张报关单上有不同的原产国的货物,应当分别注明。
(11)外汇来源
按本进口合同的实际外汇来源分别填写u201c中央外汇u201d、u201c地方外汇u201d、u201c贷款外汇u201d、u201c分成外汇u201d、u201c国外投资u201d或u201c其他u201d。
(12)进口日期
填运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
(13)提单或运单号
海运填提单号,陆运、空运填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4)运杂费
填写实际支付运杂费金额。如实际支付运杂费不能确认,可按规定的定额率估算。
(15)保险费库
价格条件为FOB或CFR条件下,填写实际支付的保险金额或定额率。如实际支付保险费不能确认,可按规定的定额率估算。
(16)标记唛码
填写货物实际使用标记唛码,或按进口合同、发票载明的标记唛码填写。如有地点名称也应照填。
(17)包装种类及件数
包装种类即指袋、箱、包、捆、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种类,应分别填写件数。
(18)毛重及净重
毛重填本批货物全部重量。净重一般填毛重扣除外层包装后的自然净重。对于一批不同品种的货物,应当分别注明净重。对于有销售包装的货物,不必扣除销售包装的重量。不能取得净重时,应按进口合同或商业习惯填写。
(19)海关统计商品编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填写商品代号。未列入商品目录的,按其用途归人0至6类。
(20)货名规格及货号
按进口合同(协议)或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名称、规格填写。货名、规格填中文名称并附注外文。货号填公司自编货号。
(21)数量
此栏包括数量、单位两个小项,应按实际进口货物数量及计量单位填写。若合同中采用的计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应将其折算成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若货物仅从一种数量单位不足以反映其性能,或海关统计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则还须填第二数量单位。一张报关单有不同品种的货物,应分别填写其数量。若整套机械分批进口,应在本栏注明u201c分批装运u201d字样。
(22)成交价格
填进口合同约定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FOB、CIF等),并注明货币名称。若货价和其他费用为不同外币时应分别注明。分批进口货物,按每批进口货物的数量填写成交价格。
(23)到岸价格
填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国境时的实际到岸价,包括货价、运抵我国卸货前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空运、邮运采用货物运至指运地的到岸价。到岸价格人民币一项,应将外币按照向海关申报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各种货币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的月平均数折算成人民币填写。外币一项,按中国银行核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合成美元。到岸价格的人民币和外币均计至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人。
(24)关税完税价格、税则号列及税率、关税税额
由海关分别按规定填写计算。
(25)备注
根据海关规定,有些货物必须注明有关事项,如u201c减免纳税u201d、u201c保税货物u201d等,属于此类进口货物应在本栏加以注明。
(26)集装箱号
采用集装箱运输的进口货物应填集装箱号。
(27)随附单据
应填写报关随附的单据名称,并注明份数。
(28)海关放行日期
由进口地海关在核放货物后填注日期,并加盖海关放行章。
(29)填制单位(盖章)
填制报关单的单位必须加盖报关单位已向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及报关员名章或签字,并注明填制日期。
经济特区运往内地及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的栏目内容与缮制方式与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单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