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国际贸易活动中争议的方式
n1.和解
n是指民事纠纷中自诉人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协商就某项争议达成和解的协议,经法院同意后,自诉人可以撤诉。
n2.调解
n可分为法院调解、仲裁厅调解和群众调解(即诉讼外调解),这是处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对涉及行政管理案件的纠纷,不适用调解。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调解而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经仲裁机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应签定书面和解协议。群众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主持下成立的调解。这类调解不具法律效力,如当事人反悔,有权向法院起诉,它适用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
n3.仲裁
n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审理,并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
n4.诉讼
n是指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不属于仲裁机构仲裁的案件,以及不服行政机关复审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n(二)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
n1.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即公法)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n凡是争议案件涉及行政管理法律的,如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等类法律规范,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主管的行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或诉讼,由该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处理。
n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裁定和处理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有权复议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诉讼,由该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处理。
n2.涉及民事法律的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n凡是争议案件涉及民事法律的(如产品质量责任法、合同法等类法律法规),争议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但在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中有仲裁协议条款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