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缩写INCOTERMS):版本《2000 年通则》中FOB、 CFR、 CIF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三个术语,这三个贸易术语要求卖方只要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越过船舷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买方必须承担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也就是说这三个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为装运港的船舷。 但在 版本《2010 年通则》取消了u201c船舷u201d的概念。
但在实际业务的操作过程中,船舷是一个比较虚伪的,不好界定的概念,货物损坏是在船舷内还是外,卖方是否承担货损的风险,具体操作起来责任不好确定。更重要的是货物越过船舷是否就完成了交货,是否在交易中就没有了风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单据。第六十七条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从此不难看出INCOTERMS)《2000 年通则》对风险点的界定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风险点是不符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求卖方必须把货物完好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没有任何法律和规定去规定货物损坏是在船舷内还是外。
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货运单据上并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银行对有该类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明确规定接受外,当拒绝接受。'可见,在贸易中,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
不难看出,卖方完成交货责任是将货物完好交付到装运港口船上,取得清洁提单。
所以在FOB、CFR、CIF术语中,卖方还要承担从船舷到船舱这一段的风险。这也就产生了FOB、CFR、CIF的变形(买卖双方往往在FOB、CFR、CIF术语后面加附加条件,如:FOB Liner Terms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