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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信用证特别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开证行和偿付行是同一家银行,通知行和议付行也是同一家银行。
2.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和有效地点的确定
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受益人应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当天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单据。有效地点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单据的地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般规定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受益人(出口商)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前交单(港、澳、新、马等近洋国家或地区提前7天左右,远洋国家或地区提前10~15天),以便银行在有效期限之内将单据寄到有效地点的银行。
3.信用证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限及信用证交单期限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的装运期限是受益人(出口商)装船发货的最后期限。受益人应在最后装运日期之前或当天装船发货。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应在有效期限内。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限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一般情况下,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限之间的间隔约为10~15天。
除了有效期限以外,每个要求出具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的一个在装运日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银行交单的期限,即信用证的交单期限。如果没有规定该期限,根据国际惯例,银行将拒绝受理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一般情况下,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经常规定装运日期后10天、15天或20天为交单的最后期限,但是,如果信用证有特殊规定,交单期限也可以超过21天。
4.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根据商务合同的规定向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即出口商。一般情况下是合同中的买卖双方。
5.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
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不宜繁琐,如果货物描述过于繁琐,应建议受益人洽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的该部分内容。因为繁琐的货物描述会给受益人制单带来麻烦,货物的描述应准确、明确和完整。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货物描述的基本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等。
6.信用证单据条款
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须提交的单据的种类、份数、签发条件等内容。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之间应保持一致,不能有相互矛盾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