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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商品认定

经销伪劣商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经销证明的;2、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3、限时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5、应按有关规定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份、含量等而未标明的;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7、属处理品

(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着部位标明u201c处理品u201d字样的;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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