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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账户稽查

对u201c产成品u201d账户的稽查

对u201c产成品u201d账户检查,主要是检查该账户的贷方,即产成品出库的去向。企业销售产品的核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时,借记u201c现金u201d、u201c银行存款u201d、u201c应收账款u201d、u201c应收票据u201d等账户;贷记u201c产品销售收入u201d、u201c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u201d账户;结转销售产品成本时,借记u201c产品销售收入u201d账户,贷记u201c产成品u201d账户。结转产品销售成本一般是月末一次结转,除了结转销售产品成本外,如果u201c产成品u201d账户还有贷方数额,应对会计凭证,原始凭证逐笔审查,如果对应账户是货币资金账户,存货类账户,结算往来类账户,都是不正常现象,应进一步检查,看是否隐瞒销售收入而偷税。

1.对企业销售产品记入u201c应收账款u201d账户,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企业销售产品在没有收到货款时,借记u201c应收账款u201d账户,贷记u201c产品销售收入u201d、u201c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u201d账户。如果企业销售产品在没有收到货款时,借记u201c应收账款u201d账户,贷记u201c产成品u201d账户,这样处理是错误的,其错误一是销售产品没有作销售处理;二是没有计提销项税额。

2.对企业销售产品记入u201c其他应收款u201d账户,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企业销售产品在没有收到货款时,借记u201c应收账款u201d账户,贷记u201c产品销售收入u201d、u201c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u201d账户。如果企业销售产品在没有收到货款时,借记u201c其他应收款u201d账户,贷记u201c产成品u201d账户,这样处理是错误的,其错误一是销售产品未作销售处理;二是未提销项税额。

3.对企业销售产品记入u201c应付账款u201d账户,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企业销售产品借记u201c应付账款u201d账户,贷记u201c产成品u201d账户,这样作处理是错误的,其错误一是销售产品未作销售处理;二是未计提销项税额。

4.对企业以产品抵付欠款记入u201c应付账款u201d账户,未作销售处理,未提乐段项税额的稽查

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抵付欠款,按规定应作销售处理,并提取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但是有的企业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抵付欠款时,并不作销售处理,而是借记u201c应付账款u201d账户,贷记u201c产成品u201d账户,这样处理是错误,其错误一是销售产品未作销售处理;二是未计提销项税额。

5.对企业销售产品记入u201c其他应付款u201d账户,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额的稽查

企业销售产品借记u201c其他应付款u201d账户,贷记u201c产成品u201d账户,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其错误一是销售处理;二是未提销项税额。

6.对企业以产品分派股息、红利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企业收自制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作为股息或红利,按照规定,应作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但是有的企业不作销售处理,直接冲减产成品,未提销项税额而偷税。

7.对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产品已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企业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u201c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u201d但企业产品已经发出并已办妥托收手续,并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而偷税。

8.对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产品已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9.对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收到代销单位销售产品清单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u201c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u201d

10,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的稽查

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u201c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u201d

11.对将产品移送到统一核算的在其他县(市)机构用于销售,未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u201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u201d,应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产成品评估方法的探讨

作者:施泳涛 u2026 文章来源:中国资产评估 点击数:164 更新时间:2007-9-21 9:26:45

在现实的资产评估工作中,产成品价值的评估一般只在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中才会遇到。在大多数情况下产成品价值量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也不大,因此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不少评估师是以产成品的账面值确定其评估值的。1996年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对产成品的评估虽然作了规范,但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1. 产成品评估价值类型的确认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u2014u2014基本准则》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当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业务时,如果整个企业的评估价值类型被定义为u201c市场价值u201d,则产成品的评估价值类型自然也应当被定义为市场价值。但实际上,产成品的评估价值又不同于通常所谓的公开市场上直接交易的价值,而是u201c产成品卖方权益的价格u201d。例如在评估目的为企业整体转让的情况下,不论是站在购买企业的一方,还是出让方u2014u2014产成品生产方来说,产成品价值的实现都将面对必须要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税金等支出。这个特点使产成品区别于企业的其他存货,例如其无须追加支付税金和销售费用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所以产成品的评估值除了需符合市场交易的特点之外,还必须具备考虑了扣除销售费用和税金的公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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