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调制度与进出口税务
n2 商品归类总规则
n3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n4 第二类 植物产品
n5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n6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n7 第五类 矿产品
n8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n9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n10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n11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n12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报纸;纸、纸板及其制品
n13 第十一类 纺织品原料及纺织制品
n14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n15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n16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n17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n18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n19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n20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n21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n22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n23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n24 进出口商品归类技巧
n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