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口岸管理和服务贸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制定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拟订外经贸、招商引资发展战略,编制和组织实施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口岸管理和服务外包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以及相关统计、考核和奖惩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后期管理与服务工作;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情况;协调、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
(四)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指导和协调贸易促进体系的建立,负责推动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负责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工作,负责管理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和协调加工贸易工作,负责出口加工区的指导协调和审核、报批等工作。
(五)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颁发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六)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我市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七)负责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相关工作, 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相关工作。
(八)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核准、推进本市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指导和推进对外工程承包、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对外援助、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及赠款,负责有关国际组织与我市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事务。
(九)负责利用外资和引进省外资金工作,组织拟订优化投资环境的措施;负责重大招商活动的组织协调、境外招商活动的审核和重大引资项目的协调推进工作;依法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和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工作;为来昌投资者及在昌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工作。
(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驻昌商会、驻昌办事机构和我市驻外商会、驻外办事机构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市政府驻外机构引进资金和经济协作业务工作;负责对口支援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拟订口岸发展建设规划以及口岸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口岸管理、口岸物流、电子口岸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开辟国内、国际航线、航班及陆路、水路口岸通道的协调工作,负责推动大通关建设,协调口岸基础设施的建设,指导、推进口岸作业区建设并组织验收,组织口岸集疏运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