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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基本分类

从社会制度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区分

一般地说,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u201c不同国家的法律u201d包括了非常复杂的情况,有:

1.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如某一资本主义国家和某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

2.同一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如某一社会主义国家与另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

3.同一社会制度但却属于不同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律和属于大陆法系的西德法律);

4,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同属于大陆法系的西德的法律和日本法律),等等。有的法学家认为,对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称为u201c微观比较u201d(Microcomparison);对具有很大差别的法律,也即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传统或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称为u201c宏观比较u201d(Macrocomparison)。对法律的u201c宏观比较u201d比u201c微观比较u201d复杂,研究者要具有更广泛的法学知识和更高的科学研究能力。也有法学家认为,比较研究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称为法律的u201c对外比较u201d;对同一社会制度法律的比较研究称为u201c对内比较u201d。

从法律内容的角度加以分类

①对相同或不同社会制度或法律传统(法系)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研究。通常称为u201c比较法导论u201d之类的书就属于这一类型。其中往往将世界各国法律分为以下几类加以比较研究,即英美法(或称英国法、普通法)、大陆法(或称民法法、罗马法、罗马-德意志法)、印度教法、伊斯兰法和社会主义法,等等。

②对以上各类法的各部门法的比较研究(如比较宪法、比较刑法等)或各部门法中具体制度、原则以至概念的比较研究 ( 如陪审制度、 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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